中國教育報-中國教育新聞網訊(記者 馮麗)日前,陜西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、省教育廳、省財政廳、省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(fā)通知,明確幼兒園收費管理細則,規(guī)范全省公辦和民辦(非營利性、營利性)全日制、寄宿制、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、幼兒班的收費行為。
通知提出,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,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、住宿費,住宿費是指幼兒園向在園過夜住宿的幼兒提供住宿服務(不含午休)而收取的費用。幼兒園收費實行屬地分類管理。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、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;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、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(jié)價。實行等級管理的公辦幼兒園,不同等級的保教費標準可有所不同,但在同一縣(市、區(qū))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統(tǒng)一。
通知明確,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、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(含餐點)1項;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、保險費2項。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,應遵循“家長自愿、據實收取、及時結算、定期公布”的原則,不得與保教費一并收取。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。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?;锸迟M(含餐點)??顚S茫瑯藴视捎變簣@按照保本原則核定。代收費不得加收任何服務費用。
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、住宿費及省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、代收費外,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、擴大收費范圍。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、特色班、興趣班、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,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保教費以外的費用,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、捐資助學費、建校費、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。
通知要求,公辦幼兒園在寒、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,保教費、住宿費可在規(guī)定標準基礎上上浮,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%。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,不得跨學期預收,未開學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費。
幼兒園應通過門戶網站、公示欄、公示牌等形式,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收費依據、收費主體、收費對象、退費規(guī)定和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,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監(jiān)督。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、辦園條件、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減免優(yōu)惠規(guī)定等內容。招生前沒有按規(guī)定公示收費標準,或者沒有明確收費標準調整的,對新招生幼兒的收費不得超過上學年的收費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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